弹指科技 中华书画家艺术网 北京网站建设
  推荐新闻More..
  ·好消息
  ·好消息
  ·以文会友、以友辅仁!北京文德堂...
  ·《圆明新韵》2015年中国画名...
  ·《莲之韵》文德堂书画赏鉴联展暨...
  ·翰墨同源~海峡两岸著名书画家作...
  ·《粉墨丹青》戏曲书画精选优秀作...
  ·2014年书画家新年联谊会暨迎...
  ·《粉墨丹青》戏曲书画精选优秀作...
  ·首届中华戏曲书画艺术大展《粉墨...
  点击排行More..
  ·广东写实油画再次崛起 是前进还...
  ·专家称当前艺术品价格已进入资本...
  ·手办展”—模型爱好者成都交流展
  ·《粉墨丹青》戏曲书画精选优秀作...
  ·“男孩女孩”当代油画展
  ·收藏外国艺术品大有学问
  ·家庭主妇加入拍卖大军 竞拍艺术...
  ·拍卖、文物、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行...
  ·戏曲书画展入选优秀作品选登、《...
  ·谢辰生:这样的炒作或有不可告人...
 中国艺术联合网 >> 法律法规 >>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类别:法律法规 | 中国艺术联合网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 1993 年 9 月 14 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积极稳步发展做到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趣味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设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城雕委),协助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协调全国城市雕塑工作城雕委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相应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
 
第二章城市雕塑的立项和设计
    第七条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建筑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建设厅(局、委)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委备案;一般城雕项目的立项,报当地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为确保城市雕塑的艺术质量,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必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国家城雕委审批颁发。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第九条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设计,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文化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设计,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文化厅(局)批准;一般城市雕塑的设计,报当地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审核,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章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均由建设单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申请立项材料应包括雕塑题材、建设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以及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分级报批。。
    第十二条城市雕塑立项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设计任务,设计成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级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雕塑设计批准后,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建设用地范围,定点放线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兴建。
    第十四条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雕塑家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创作设计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必须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八条公民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故意涂污或损毁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地、县级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文化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字: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2010-12-11 14:53:42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拍卖技巧
·如何参加竞拍?
·拍卖、文物、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行话、术语一览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超量携带摄影底片出境也要征税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弹指科技 中华书画家艺术网 北京网站建设
会员注册 | 关于我们 │ 版权说明 │ 法律声明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诚聘英才
备案序号:京ICP备10217815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大厦5层K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13146960001  FAX:15120001961    
 E-mail: yishu800@126.com  mingjia800@126.com